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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284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青岛**管理公司项目经理,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苑**期**号楼**单元**户(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镇**号)。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黄岛区**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路与**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是103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测,在送检的徐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案件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户籍证明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严重情节,未造成事故,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作酌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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