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福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8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住烟台市福山区**花园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镇**村**号)。2018年1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侦查终结,以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10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月21日1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轿车,沿芝阳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花园小区**处,与于强停放在停车位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无人员受伤,肇事后徐某某驾驶肇事车辆离开现场20钟后返回,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法医检验鉴定,在标有“徐某某”字样的一次性抗凝血试管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4.3mg/100m1,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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