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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6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平度**公司职工。住山东省平度市**办事处**路**号**号楼***户。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6日晚上,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醉酒后持C1D类驾驶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平度市区人民路由西往东行驶至人民路与杭州路路口时被平度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53mg/100ml。经检验案发日提取的徐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42.4mg/100ml。

2020年9月23日徐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犯有危险驾驶罪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实本案的发破案过程及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事实;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经过;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证实案发时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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