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二部刑不诉〔2021〕Z1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村**组**号。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射洪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射洪市金家镇金垣街22号“宁家茶馆”内与朋友一起饮酒后,独自一人驾驶号牌为川******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离开“宁家茶馆”。当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射洪市金家镇永佳超市出口处时被射洪市公安局金家派出所民警挡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99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射洪市金家镇中心卫生院抽血并送检。2020年4月28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所送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4.4mg/100mL。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因其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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