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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041969********,汉族,务工,初中文化程度,住安阳市北关区**派出所家属院**排**号(户籍所在地:安阳市北关区**路**巷**号楼**单元**号)。因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7月1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罚款二百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14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安阳市彰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洹园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8mg/100ml。

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无前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年十二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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