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81********,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安达市**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3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黑M****2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安达市升平镇内“佳福汽车维修保养中心”旁车库内出来,挪车至升平镇“佳福汽车维修保养中心”门前处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2020年04月10日,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检验,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8.55mg/100ml,超过法律规定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侦破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报告单、鉴定意见书等;

2.证人齐某某的证言;

3.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