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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72********,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于2020年3月9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 次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19时许,徐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小型客车,从太和县城关镇胜利路出发,沿国泰路向南行驶至与解放路交叉口时,被交通民警查获。经检测,案发时徐某某静脉血乙醇浓度为110.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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