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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41972********,汉族,专科文化,群众,系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村**号,住天津市东某某**园**号。2020年1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豫C****7灰色牌小型轿车拉载其友魏某某从本市东某某东丽湖阅湖苑出发,沿情景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东丽湖揽湖苑小区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52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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