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76********,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罗江区,家庭住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路**号**栋**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川F8****小型轿车沿黄河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黄河桥西头时,被执勤民警拦下例行检查,发现其有酒后驾车的嫌疑,遂通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测试,现场测试结果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5.9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德阳第五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徐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22.5mg/100ml。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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