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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威检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村**组**号,住威远县**镇**路**房**栋**单元**。2020年2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张某某等人在威远县严陵镇新义村乱石湾吃晚饭,期间徐某某饮啤酒1瓶。饭后徐某某驾驶川KY****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张某某从乱石湾出发往县城方向行驶。19时30分许,行至滨河路赵家坝大桥下时被威远县公安局民警挡获。执勤民警随即对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执勤民警遂将徐某某带至威远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并将采集到的徐某某血液送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徐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2.42mg/100ml。

本院认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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