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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53********,汉族,文盲,工人,户籍所在地什邡市**镇**街**号**栋**单元**室,住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 年8月28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19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F*****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什邡市天目山路建材城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拦停检查,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进行呼气式检测,结果为86.7mg/100ml,民警遂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带往什邡市第二医院抽血留检。2019年7月25日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书证、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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