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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11990********,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包头稀土高新区**酒店厨师,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哈尔右翼中旗,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镇**村**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蒙B2****的普通小型客车,沿民族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沼源南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中乙醇含量为109.5mg/100ml}。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且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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