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1〕6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兴义市**乡**村**组,现住兴义市**道**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8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贵E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兴义市下五屯街道鸡场街经文化路往东正门方向行驶,20时8分许,行驶至鸡场街鸿津饲料店前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侧翻,造成徐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徐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82.0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醉酒驾驶虽然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未造成他人受伤或财产损失的后果,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