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81988********,汉族,初中文化,佛山市**家居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镇**村**庄**组,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3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N9****的小型越野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丹路仙湖度假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38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至佛山市中医院禅城高新区医院抽血检验,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114.1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