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95********,汉族,专科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住石某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0时54分,被告不起诉人徐某某持准驾“C1”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云******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驶至石某县**道与龙庭饭店交叉口5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徐某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1mg/100ml,经石某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提取徐某某静脉血样送检,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2.37mg/100ml(乙醇/血)。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没有犯罪前科,没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愿意认罪认罚,其悔罪认罪态度较好,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2.37mg/100ml,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的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