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19〕97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住义乌市**镇**村**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5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饮酒后驾驶浙G5H****号起亚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同日22时1分许,当其驾车行驶到义乌市**路与**路叉口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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