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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二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宅**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座**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22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闽AH****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晋安区钱隆世家地下停车场出发,途经连洋路,后拐至福光南路,沿福光南路由北往南行驶,2020年10月8日22时20分许,行驶至台江区福光南路(鳌港路至鳌峰路)路段附近时被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台江大队民警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96.6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初犯、偶犯,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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