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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70********,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号**,系农民。2019年8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澄城县公安局依法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21时45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一辆车号为陕A****F越野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澄城县万泉街五路东时,被澄城县城区一中队交警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mg/100ml。后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8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对酒精浓度检测意见书无异议,且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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