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路**号,住湘潭市九华经开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湘潭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2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C*****的小型汽车,沿湘潭市雨湖区莲城大道由时空广场路口往护潭广场路口方向行驶,至护潭广场路口时,被湘潭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7mg/100ml;后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2.0221mg/100ml。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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