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晚21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沙临**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沙县金陵路蔬菜批发市场门前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徐某某的呼气中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后被民警送至沙县总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2019年12月29日,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所检测,其全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8.32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王永巧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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