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五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乡**村,现住**团**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五某某垦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五某某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某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新A9****号小型轿车沿102团八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鑫盛苑小区路段时,被五某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交警对其进行吹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5.2mg/100ml,即依法提取其血样经鉴定,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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