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22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11199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有限公司运营总监,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村**街**号(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2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鲁******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警现场对徐某某进行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5㎎/100ml,交警遂联系医护人员对徐某某抽取血样,并于次日送至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经检验,从送检的徐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1mg/100ml。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罪,且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