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汝南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4月2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7日15时16分左右,徐某某驾驶着车一辆车牌号码为豫Q2****号的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家里由西向东行驶准备到汝南县城送人,行驶至汝南县西城大道与G328国道交叉口段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后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9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徐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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