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湾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南昌**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乡**村**号,租住于南昌市湾里区**路**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月28日被不起诉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晚18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同学相约在南昌市新建区盛世华庭旁边的“鱼头鱼尾”酒店吃饭并喝了约一杯白酒。当晚21时许,徐某某吃完晚饭后驾驶车号为赣******的白色马自达牌小型汽车从酒店出发,经过黄家湖东路、明矾路、右拐进入新建区工业大道后驶入湾里大道。21时39分,徐某某驾车行至南昌市湾里区湾里大道与天宁东路交界处时,遇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湾里大队正在开展酒驾整治,民警在对徐某某进行呼气检查时发现其体内酒精含量为95MG/100ML,有醉驾嫌疑,后民警将其带至南昌市第四医院抽血待查。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血样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14.97MG/100ML,达醉驾标准。
2020年5月25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湾里大队民警传唤归案。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97MG/100ML,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湾里大队办案民警依法传唤,其主动前往大队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车辆行驶轨迹、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现实表现证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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