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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徐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歙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住歙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18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和同事叶某某等四个人在歙县经济开发区一饭店吃饭,期间,徐某某喝了一杯二两左右的白酒。饭后,徐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载着叶某某回**镇**村,当晚19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途经歙县经济开发区**期**路**路段被桂林中队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徐某某的酒精含量为82mg/100ml,民警依法将徐某某带到歙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020年10月27日,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90.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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