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85********,汉族,浙江省德清县人,职业高中文化,住德清县**镇**里村**号。2019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1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浙EGU****小型面包车,途经德清县**镇**线**路段处,被德清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查询、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
4.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现场照片、监控截图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对认定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属于初犯,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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