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包庇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91968********,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克山县**乡**村**组农民,住该村。因涉嫌包庇罪,于2021年1月8日被克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16时30分许,艾某某饮酒后超速驾驶黑B****0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克山县曙光乡双互村3组路段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杨某某(男,60岁)驾驶的三轮车相撞,造成杨某某、齐某某受伤,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艾某某舅舅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事故现场向交警谎称肇事车辆是他驾驶的,并向交警叙述肇事经过、配合交警到克山县人民医院抽血化验。在交警将徐某某带到交警队进行讯问时,其坦白:“不是我驾驶的肇事车辆,是艾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次日7时许,艾某某向克山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认罪认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