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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70********,汉族,文化程度职高,住浙江省武义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2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伙同吴某某、许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未申报出入境登记签证的情况下,采取偷越的方式结伙从云南景洪至缅甸小勐拉。后徐某某、吴某某、许某某各自采取偷越的方式从缅甸小勐拉回到中国云南省境内。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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