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经网检刑不诉〔2018〕16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中国政法大学电信服务中心教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里**号**楼**号,在京暂住北京市丰台区梅园里9号楼23号。因涉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决定,于2018年3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13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18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北京熙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8年8月17日至2018年9月17日、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8年8月5日至2018年8月19日、2018年10月18日至2018年11月1日)。
侦查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7月至12月间,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从唐某某(己起诉)处以500元每张的价格购买多张伪造的地铁员工卡,后又将其中部分伪造的地铁员工卡加价卖给他人从中获利,现己核实徐某某以3400元的价格将2张伪造的地铁员工卡卖给范某某,从中获利14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涉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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