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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1〕4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大道**国际**栋**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5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办理了一张淘宝网银联白金联名信用卡(精英版,卡号为:62292246********,信用额度为:人民币(下同)36000元),后一直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直至2019年12月11日最后一次还款2759元后便不再进行还款,截止2020年7月,尚欠兴业银行本金32407.8元。 2018年10月18日,徐某某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办理了一张立享银联白金信用卡(悠系列,卡号为:62508465********,信用额度为:66000元。),同时办理了绑定该卡的额度为10万元的“兴享贷”业务,后一直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直至2019年12月3日最后一次还款6940元后便不再进行还款,截止2020年7月,该卡尚欠兴业银行本金33043.5元。徐某某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透支信用卡,且逃避银行催收,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上述两项欠款共计65451.3元。另外,徐某某通过“兴享贷”贷款尚欠兴业银行本金55555.52元。 

案发后,2020年8月10日,徐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2020年8月11日,徐某某的亲属已将其所欠本金121006.82元(含“兴享贷”贷款本金)全部偿还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等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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