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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莱检公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山东省莱州市,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2017年9月13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信用卡罪,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1月8日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起诉至莱州市人民法院。后因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对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撤回起诉,莱州市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19日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莱州市支行申领卡号为43674850********和62216610********的信用卡两张,共享额度为人民币14999元,两张信用卡欠款分别于2016年10月和2016年12月进入逾期,后经发卡银行采取电话、委外等方式多次催收,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欠款,期间变更预留联系方式未通知发卡银行。截止2017年9月13日案发,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共透支本金人民币21032.41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28日公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该《决定》于同年12月1日实施。《决定》第三条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由原来的1万元提升至5万元。根据《决定》,被不起诉人涉案金额21032.41元已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

本院认为,因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徐某某之行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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