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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伪造印章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公诉刑不诉〔2019〕10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61971********,汉族,大学文化,河北**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号,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1日经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经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某甲,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印章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

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张某乙(另案处理)在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指派下花钱找柴某某(另案处理)刻印了7枚假印章,员工魏某某(另案处理)在张某乙的指派下找柴某某刻印了4枚假印章,柴某某曾多次为张某乙、魏某某刻假章,在柴某某住所当场搜出刻章设备一套及空白印章坯子一箱。后经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乙及魏某某找柴某某刻的印章均为假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本案中扣押涉案物品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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