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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公开版)_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二部刑不诉〔2020〕23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3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宁陵县**乡**村**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了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以来,网名“涅重生”等人(均身份不详)出资,以牟某为目的,招揽技术人员,开发运营“抖啪”APP手机软件,采用推广注册、充值等方式,提供淫秽视频、影片播放服务,从事传播淫秽物品活动。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以牟某为目的,利用移动通信终端,上传淫秽视频文件48个至“抖啪”APP供他人观看,从中获利人民币2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 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电脑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太仓市公安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暂扣于太仓市公安局的涉案款物,由太仓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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