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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刑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63********,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现住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0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湘******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观音滩镇街上驶往观音滩镇漫山村方向,车辆途径祁阳县观音滩镇八尺街矿山救护队地段,因避让不及撞上横穿马路的被害人吴某某,造成车辆受损和吴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0月10日被害人吴某某经祁阳县新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10月22日经祁阳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11月19日,被害人家属和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之间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并先赔偿了20万,被害人家属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被害人家属对徐某某行为表示谅解。案发后,徐某某主动报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自愿认罪认罚,且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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