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亭检刑四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821995********,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盐城市亭湖区**镇**巷**号,住盐城市大丰区**镇**村。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海生,江苏莘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苏J3****号小型轿车沿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西团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团村二组17号门前路段,与持续开启远光灯陈某某驾驶的苏J2****号小型轿车会车时,与同方向的被害人智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智某某受伤。被害人智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19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智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属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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