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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性别: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66********,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黄平县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黄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1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贵HZ****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镇**往**方向行驶至其他道路0KM+800M处(即黄平县**镇**路段),车辆碰撞行人喻某甲,造成喻某甲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徐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注意减速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碰撞行人喻某甲,造成行人喻某甲死亡及车辆受损,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徐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喻某甲无责任。案发后被害人亲属喻某已已获得保险公司及徐某某赔偿632118元。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发生事故后及时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63万余元,获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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