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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万州检刑不诉〔2020〕Z35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万州区******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渝****大客车由万州区安顺路行驶至上海支路交叉路口时,未减速行驶,当通过人行横道后将从左前方突然横穿公路的被害人杨某某撞倒。徐某某立即停车查看伤者,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案电话后等候在现场。杨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文明行驶”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实经过。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2020]病理检字第85号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等;

5.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 年8月20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犯罪嫌疑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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