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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安检刑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乡县**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30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湘******轻型货车从安乡县深柳镇出发准备驶往安乡县大湖口镇,当车由南往北行驶至安乡县**村路段,因会车引起视觉障碍,未降低车速行驶,致使其驾驶的轻型货车将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许某某撞倒,造成许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徐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当即拨打110报警,120抢救被害人,同时主动到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2019年12月21日,徐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人民币203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属过失犯罪,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徐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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