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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三刑不诉〔2020〕19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307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家住永康市**镇**村**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4日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现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早上,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浙G5****小型普通客车沿着**线从**镇**店往永康市区方向行驶,送其女儿去永康市**医院上班。06时58分许,当车行驶到**线**路口时,与横过马路的行人彭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彭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永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兑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驾车时未注意观察道路前方情况,盲目超速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肇事后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能主动赔偿经济损失,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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