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吉林省龙井市,公民身份证号码2224051972********,朝鲜族,高中文化程度,延吉市**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街,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街**委**组**楼**栋**室。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16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18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吉H****0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延吉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延吉市**医院门前处时,将在该地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张某某撞倒,造成张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某某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延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给被害人张某某的家属共计人民币265000元,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被不起诉人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延边州公安局122接警记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集体研究意见、延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收条、救护车派车单、院前出诊病历、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吸毒检测表、被害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证人邹某甲、马某某、邹某乙的证言;
三、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吉林延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检验报告单;
五、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痕迹照片、指认照片;
六、监控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之行为,但是鉴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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