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2年9月9日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潍坊寒亭人,潍坊**置业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及现住址潍坊市奎文区**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7时3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鲁******鲁******号小型轿车沿胜利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号灯处人行道时,与由北向南过人行道的被害人史某某相撞,致被害人史某某受伤,当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事故发生后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害人近亲属表示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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