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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潜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运输户,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潜山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8月17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潜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6时15分,徐某某驾驶皖HA****中型自卸货车,沿209省道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至209省道287公里源潭镇东红村路口时,与沿209省道由北向南方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皖HM****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徐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陪同伤者到医院救治,到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王某某经医院抢救于2020年8月4日11时许死亡。2020年8月13日潜山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徐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潜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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