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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12:40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的黑M****8号欧某某重型牵引车,沿国道203由东向西行驶至双辽市王奔镇东岗村五屯时,与从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王某甲相撞,致王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车辆受损。徐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家属16.5万元,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发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收入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户口本复印件、公民户籍信息证明、交通事故赔偿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辆保险人伤费用清单;2.证人赵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讯问光盘2张;4.鉴定意见:吉林迪安司法鉴定意见书、双辽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吉林恒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交通肇事罪。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系过失犯罪,主动投案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认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徐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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