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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1〕3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平板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街道**村**号,现住仙居县**村**号。2019年9月26日因参与赌博被仙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处罚。因本案,于2021年2月5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5日14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浙J1****牌重型平板货车沿溪滨北路自南往北行驶至仙居**厂西侧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与同向由张某某驾驶的仙居16****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电动车损坏及张某某受伤、二轮电动车乘客李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符合因外伤致胸腹脏器多发损伤引起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徐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徐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已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并已履行到位,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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