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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85********,汉族,大学本科,玉山县**学校教学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玉山县**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立案,2020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2日1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赣******号小型轿车沿冰溪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玉山县**街道**附近路段,因未按规定通行与对向程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刮碰,造成车辆受损、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玉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徐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徐某某主动报警并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吴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认罪认罚具结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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