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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君检刑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052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镇广兴居委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湘F7MV19小型轿车沿君山区广兴州镇村级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洪市村十字路口时,与由东往西行驶的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驾驶员冯某某及乘客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及120,并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经交警部门,徐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冯某某负次要责任,黎某某无责任。

2019年6月17日,冯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次日,徐某某赔偿死者家属43万元。2019年7月10日,徐某某赔偿伤者黎某某3.5万元,均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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