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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新昌县**街道**广场*幢****室。因本案于2018年1月15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转为取保候审。2019年2月1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3月份,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和梁某甲、陈某某、梁某乙(均另案处理)为顺利获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支行营运用房装修改造项目工程,经事先商定挂靠多家建设公司参与投标,并串通挂靠公司投标的方式进行投标。后被不起诉人挂靠的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嵊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嵊州**、**、**、**等多家公司对让利率进行排列,统一修改投标公司标书,以提高中标率。2017年3月17日,通过上述方式投标,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和梁某甲、陈某某、梁某乙挂靠的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以工程款5546120元中标,之后将该工程以6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俞某某。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非法获利12万元、梁某甲、陈某某非法获利50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上述款项。

2018年1月15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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