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杨某某等三人寻衅滋事案)_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住**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案件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住镇沅县**村委**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1月20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案件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不起诉人杨某乙,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住镇沅县**街村委**街**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1月20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案件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杨某乙和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2月11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镇沅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4月9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镇沅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

镇沅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23日,镇沅县**联合社发布拟公开租赁**供销商场使用权的公告。饶某某、徐某甲、徐某乙 、杨某甲、杨某乙、李某某、徐某丙、杨某丙、杨某丁等人先后报名参与竞租,其中杨某甲及杨某乙由杨某甲一人报名、两人合伙共同参与竞租。2018年6月11日,在公开竞租当天,饶某某及其母亲杨某丙、徐某甲、徐某乙、杨某甲、杨某乙共同商议竞租事宜,目的是为避免**联合社将承租价格竞争得太高。饶某某、徐某甲、徐某乙、杨某甲等人口头商议决定:如果竞租底价高于60万元人民币,参与竟租的人员不要举牌参与竞租,让该次竞租失败后再共同商量对策;如果竞租底价低于60万元人民币由徐某甲出面竞租,其余人员不要参与举牌竞租,徐某甲竞租成功后,再将该商场门面及住房由参与竞租的人员共同商量分配该房子。后在竟租过程中,供销商场竞租底价为75万人民币,参与竞租的8位人员认为价格太高,都没有举牌参与竞租,导致该次公开竞租失败。竞租会议结束后,饶某某及其母亲杨某丙找到**联合社主任徐某丁提出愿意支付70万人民币承租该供销商场,后**联合社通过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将该供销商场三十年使用权租给饶某某家,租金为人民币699800元,双方于2018年7月20日正式签订了《租赁合同》,签订双方为**联合社主任徐某丁与饶某某姐姐饶某乙。到2018年12月31日,该供销商场的原承租户的门面到期,**联合社又与饶某丁家于2019年1月23日签订了补充协议。租赁期限为(2019年6月1日至2049年5月31日),并将房子移交给饶某丁家管理使用。而徐某甲、杨某甲、杨某乙等三人在得知该供销商场已被饶某某家承租后,多次要求饶某某家按照公开竞租当日的口头协议约定分配该商场的门面,但因门面地点的好坏之分,饶某某家与徐某甲、杨某甲、杨某乙等三人未达成分配门面的协议,饶某某家就不分配门面给他们,徐某甲等三人认为饶某某家不守信用,违背了公开竞租当日的口头协议。于是在2019年1月底,饶某某家开始装修该供销商场房子,在他家施工过程中,徐某甲、杨某甲和杨某乙就阻止饶某某家施工,以此来达到迫使饶某某家分配门面的目的。徐某甲用自家的一辆东风牌货车、二辆正三轮摩托车、一架人字形铁质楼梯;杨某甲用自家面包车;杨某乙用自家一辆正三轮摩托车;杨某甲和杨某乙搬得一些铁门、铁窗、铁柜等杂物;徐某甲、杨某甲、杨某乙等三人合伙买的一辆农友拖拉机,三人就用以上车辆和杂物等物品对该商场进行封堵,致使饶某某家对该商场无法继续装修施工至今,造成经济损失6万余元。

经本院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镇沅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杨某甲和杨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