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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汴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111988********,汉族,高中毕业,群众,********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屯**队**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20年9月2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鹿晓龙,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31991********,汉族,大专在读,群众,********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龙某某,住河南省开封市龙某某**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20年9月2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 3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承龙,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和2020年7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非法获取**小区与**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并将业主个人信息贩卖给王某某,获利5500元,其中李某某负责查询公民个人信息,从中分得2800元,徐某某负责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从中分得27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李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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