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阎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19XXXX20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阎某某关山街办某村某组,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与被害人吕某某在阎某某人民法院处理离婚一案后,二人在法院对面的人行道上,因女儿徐某某摔倒一事,徐某在吕某某的左侧腰部踹了一脚,致吕某某腰2-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经司法鉴定,吕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吕某某对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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